依据《婚姻法》,因胁迫形成的婚姻关系、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,属于可撤销婚姻。
可撤销婚姻需注意以下几点:
(1)主张撤销婚姻的主体只能是受胁迫一方;
(2)行使撤销权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提出请求;
(3)撤销权有期限限制,即在结婚登记一年内行使。被限制人身自由的,自恢复自由起一年。
【案例】
湖北某农村,一对青年男女在外打工时自由恋爱并同居,后因性格不合女方欲提出分手,男方则以散布女方隐私毁坏其名誉相要挟,迫使女方与其结婚。两年后,男方后悔与女方结婚,遂以其婚姻系胁迫为由向法院要求撤销婚姻。男方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?
【简析点评】
上述案例中,虽然男女双方的婚姻属于胁迫婚姻,但是能够主张撤销权的主体只能是受到胁迫一方,所以男方主张撤销婚姻不能得到法院支持。并且在本案中,由于双方结婚已经两年,超过了申请撤销的时间,即使女方主张撤销婚姻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。
依据《婚姻法》相关规定,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,自始无效。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。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由当事人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。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,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。当事人所生的子女,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