张家口市教师行为规范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教师职业道德建设,规范教师从教行为,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,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,根据《教育法》《教师法》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《张家口市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》等相关法律、教育法规,结合我市实际,特制定本行为规范。
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市市直各学校、各县区教育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和民办学校(幼儿园)全体教师。
第二章 思想道德规范
第三条 严守政治纪律。热爱祖国、热爱社会主义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,按时参加思想政治学习,不断提高政治修养,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信念。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,不做有损国家和民族的事,不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,不组织或参加怠工、罢课,不组织或参加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集会、游行等活动。严禁发表不符合国家政策,与党和国家方针相违背或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。
第四条 热爱教育事业。忠诚党的教育事业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,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。忠于职守,甘为人梯,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。不做有损教育形象的事,不说不利于教育发展的话。
第五条 增强法制观念。自觉遵守《教育法》《教师法》《义务教育法》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等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。严禁向学生散布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。严禁以各种方式造谣诽谤他人,严禁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。严禁组织或参与邪教、赌博、传销和迷信等活动。
第六条 严明工作纪律。自觉服从组织调动和学校工作安排,顾全大局,做到个人服从组织,少数服从多数,下级服从上级。上班不迟到、早退和旷工,上课要提前候课,按时上下课,不擅自缺课、调课;工作时间严禁打电话聊天、上网玩游戏、购物、看娱乐电影、睡觉、下棋、打牌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。严格执行请假、销假制度。外出学习、考察须经批准,不随意延长在外时间、改变活动路线。
第七条 依法廉洁从教。禁止引导、要求、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或推荐到校外培训机构、小饭桌等场所参加补课。严禁强迫学生或推荐到指定书店购买各种学习资料。禁止在朋友圈推销商品,开微店,做微商。禁止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、家长索要礼物或让学生家长为个人提供服务。禁止利用学校场地、设施、器械干私活。
第八条 坚持实事求是。禁止弄虚作假骗取职务、职称、荣誉、学历,参加各级各类评选活动不营私舞弊。作风正派,尊重他人学术成果,不抄袭他人论文。严禁教唆学生作弊或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得试题、偷改学生成绩等行为。
第三章 教育教学规范
第九条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。热爱学生,心中有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,与学生平等沟通,对学生严慈相济,做学生的良师益友。因材施教,循循善诱,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,坚持激励评价,注重发展学生个性特长,全面实施素质教育。关心爱护学习有困难、心理有异常、行为有偏激、身体有特异、家庭有特殊的学生。对待学生要一视同仁,不讽刺、挖苦、歧视学生,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。保护学生安全,关心学生健康,维护学生权益,让学生拥有快乐的学校生活。
第十条 遵循教育教学规律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,落实教学常规,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。明确本职工作的目的和要求,严肃认真对待教学工作中的每一项内容,刻苦钻研业务,坚决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。
第十一条 精心组织教学活动。认真执行教学计划,研究课程标准和教材,严格按课表上课,课前应备好课,并写出教案,课后要及时反思并修改教案。上课前,教师应提前进入教室,做好一切课前准备,不拖堂,不提前下课。不坐着、不伏在讲桌上讲课,不无故离开课堂,上课期间不接打电话。精心设计作业,不搞题海战术,不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。及时进行作业批改、讲评,有针对性地做好辅导工作。
第十二条 努力提高执教能力。崇尚科学精神,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,努力学习现代教育理论,及时掌握本学科前沿知识和相关理论。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进修,不断提高专业化发展水平。大胆进行教育教学探索,善于总结经验教训,努力使自己成为学习型、研究型、改革型、专家型的教师。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和教学交流,互相听课,做好听课笔记。积极参与教育科学课题研究,撰写科研论文和反思。合理运用现代化教学媒体辅助教学,积极参与网上科研论坛、搜集教学资料、制作教学课件等教学活动。
第四章 日常礼仪规范
第十三条 待人接物礼貌热情。公共场所语言规范、健康、准确,使用礼貌用语。关心集体,尊重同事,团结协作,文明办公,不做干扰他人的事。严禁在学生、家长面前争执问题或议论他人和学校的事情。对来校办事人员提出的问题要耐心细致予以答复。对待家长要礼貌诚恳,不指责数落,通过沟通交流,共同教育好学生。家访要选好时机,语气和蔼可亲,举止庄重,全面具体地向家长介绍学生在校学习情况,多从鼓励的角度出发,避免单纯的“登门告状”。
第十四条 仪容仪表大方得体。不穿奇装异服,不穿拖鞋、背心、短裤、超短裙等不适合教师身份的服装进校园。男教师不留长发或剃光头、蓄胡须,女教师不化浓妆、涂染指甲、染艳丽彩发,不佩戴易转移学生注意力的首饰。
第十五条 言行举止为人示范。保持办公室等公共场所清洁卫生,不随地吐痰,不乱扔纸屑、烟蒂、瓜果皮,不边走边吃东西。不得在公共场合和学生面前吸烟,并要做到相互之间不敬烟,不劝烟,发现学生吸烟,及时劝阻和引导教育。工作日中午时间不准饮酒,自觉维护教师良好形象。
第十六条 自觉维持学校秩序。不随意引外人入校园,不在校内骑车,驾驶机动车辆应缓行,严禁校内鸣笛,严禁行车影响学生路队秩序。
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《文明上网自律公约》。不浏览不良网站和信息,不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,在网上发表帖子、发表文章等应按相关网站规则操作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八条 教育局是贯彻落实《规范》的主管部门,责任科室要建立健全师德建设规章制度、教师行为评价制度和教师师德考核制度,把评价情况作为评估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。
第十九条 各中小学、幼儿园是《规范》的具体实施单位,要形成完善的教师行为奖惩机制,建立台账,把教师行为考评情况作为教师聘任上岗、晋职晋级、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。各中小学、幼儿园可依据本《规范》和单位实际,组织教师制定相应的细则。
第二十条 对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要予以表彰和奖励,对违反《规范》的教师要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、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、诫免谈话、调离工作岗位或相应纪律处分。凡违反教师行为规范的,年终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;取消当年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;当年一律禁止提拔、调动;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,从重处理;涉及部门或单位的,要对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批评,并视情况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;违纪人员是党员的要按党纪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二十一条 校长(园长)是落实教师行为规范的第一责任人,负责本单位教师行为规范建设工作的部署、检查、落实和考核,要形成完善的教师行为规范建设长效工作机制。
第二十二条 教师是教师行为规范的具体实践者,要坚持从小事做起,严于律己,不断提高师德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。
第二十三条 教育局相关责任科室和各中小学、幼儿园要围绕师德建设,开展切实有效、丰富多彩的活动,促进师德的内化,培养良好的师德风范、行为规范。
第二十四条 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也要遵守本《规范》的要求。
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